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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缓刑期考验期内再次违法,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2-05-16 13:50:49



    缓刑是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仍需要有一定的管束和考察,使其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痛改前非,以达到适用缓刑目的。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再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再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把握缓刑机会,反而挑战法律底线,再次以身试法,日前,罪犯朱某被依法撤销缓刑。

    朱某在2018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朱某按照规定前往大同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朱某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再次重操旧业,于2018年10月,同他人在红岗区采油五厂二矿盗窃原油并被当场抓获。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的处罚。2021年10月,朱某同他人在大同区老山头乡盗窃原油,被采油七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将其扭送至大同分局第一中心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因朱某的以上行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大同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对其给予撤销缓刑。本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从事盗窃原油的违法行为,均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最终,本院依法裁定撤销本院原刑事判决中对朱某宣告缓刑的部分并对朱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对朱某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法律无情亦有情,因犯罪被判刑并被宣告缓刑,体现的正是法律的柔和与温情,它是罪犯改过自新的良机,然而一旦错失则永远无法挽回。倘若一错再错,法律必将毫不留情,坚决予以惩处。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庭 张叙原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通过此案再次告诫社区矫正人员要警钟长鸣,认清社区矫正也是一种服刑,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切莫认为判处缓刑就万事大吉,若不认真接受改造同样面临冰冷的铁窗。

    素材来源:张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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