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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交易他人信用卡信息行不行?刑!

发布时间:2022-06-01 14:13:42



    转让他人信用卡信息有利可图?

    你犯罪啦!

    法官提醒: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典型案例来了,请查收!

    01

    典型案例

    案例1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朱某指使胡某等5人分别在大同、肇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利用各自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关联的U盾、电话卡共计8套,朱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赵(化名),后其中3张信用卡已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案例2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将袁某等5人办理的信用卡及信用卡关联的电话卡、身份证信息共计27套,提供给小钱(化名)和小孙(化名),后其中2张信用卡已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案例3

    2019年,被告人徐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申请贷款、返利等理由,让姜某、常某办理银行卡。姜某和常某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办理4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和密码交给徐某,徐某提供给小李(化名)。后其中2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

    被告人朱某、刘某、徐某三人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三人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经审理,被告人朱某、刘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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