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这是世人眼中爱情最美好的样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你侬我侬变成柴米油盐,经不起婚姻磨砺的家庭便会支离破碎。更有甚者,出言不逊、肢体对抗,以暴力代替交流。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才能填补家暴造成的精神痛苦?
今天,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家暴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见钟情·重组家庭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重新组建家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拌嘴吵架,被告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几经劝告仍不加悔改,并且变本加厉,还打骂原告的孩子(孩子系原告与前夫所生),对原告和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大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温情调解·好聚好散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争执不休,均表示要法院依法裁判,但主审法官李淼在听完双方陈述及查阅证据材料后,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单纯以判决结案,并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便精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得到缓解,并一致同意离婚,只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经过法官的劝解和开导,从家庭和受害人的角度,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向原告给予赔偿。
法官说法·禁止家暴
家庭暴力,造成的不仅仅是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灵上无法抹平的创伤。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选择容忍,而是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通过各种救助途径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于法院来说,每起离婚纠纷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个,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涉及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在此,呼吁所有走进婚姻的人们,家和万事兴,和睦家庭的处世之道在于用心交流、用情沟通、用爱守护。也提示大家,在你面临危险,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