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让原本势如水火的家庭重归于好,成功拆掉了横亘在这个家庭中的“堵心墙”。
房产继承诉法院
老人张某与老伴刘某共同共有一栋房产,后由于刘某因病去世,张某的赡养问题以及二人共同共有的房产中属于刘某遗产部分的法定继承问题成了张家的矛盾症结。张某与刘某共育有四名子女,张某跟大儿子、儿媳一起居住,老人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涉及到其他三名儿女应法定继承已故老人遗产份额问题,各揣各的心思,多次商量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帮助解决纠纷。
妥善调解化纠纷
承办法官李继胜第一时间了解双方诉求及案件症结所在,制定调解方案,与法官助理周娜分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李法官依据多年办案经验,告知老人也要考虑好自身今后的养老问题,现在过户到一方子女名下尤为过早。老人也想到这个问题,所以老人想先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最后谁赡养老人百年再过户至该名子女名下。其他几名子女也表示,这么多年一直在给老人赡养费,他们也同意谁赡养老人最终房子就归属给这个子女所有。
案结事了促团圆
在情与法讲解和法与理释义中找到双方契合点,冰释前嫌,化结为解,最终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几名子女也表示会配合老人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矛盾就此化解。老人张某以及他的儿女与法官亲切的握手表示感谢:“家里这点事儿最终还是法官给我们解决明白了,案结事了,谢谢大同法院。”
法官有话说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养老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愿每名儿女都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社会上少一些独孤老人的存在。对此,应当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使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人的共同财产百分之五十属于配偶,余下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去世老人遗产,子女,父毋,配偶按人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