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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大同区法院:子女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金额,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16 10:00:49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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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金额

    然而随着时过境迁

    物价、生活条件等都发生了变化

    这个时候

    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吗?

    案情回顾

    张小花和王江于2006年5月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2月生育一子王小江。后因张小花和王江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2012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小花每年给付王小江抚养费3600元。近年来因为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每年3600元的抚养费早已入不敷出,不能支持王小江的基本生活,因此,王小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小花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800元。

    那王小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中,虽然父亲王江与母亲张小花在分居时达成每年3600的抚养费协议,但结合小江的生活情况来看,每年3600元的抚养费不能支持小江的基本生活,所以小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有话说

    主审法官杨艳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达成调解。该调解协议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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