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雷霆2023·油城利剑|大同区人民法院:扶危济困,司法救助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3-04-28 09:57:53



    大同区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水平,一以贯之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对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积极倡导善意文明执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着力破解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加速实现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2020年8月15日,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某奇瑞QQ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柳家窝棚屯砖路时自行驶入下路,致使刘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脊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6 66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李某某已经年逾花甲,因交通事故导致脊柱肾脏受损,无劳动能力,其妻子患有严重腰间盘突出等疾病,行动不便,夫妻双方每月均需要购买大量药物缓解病痛,确实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刘某某也已经70多岁,且患有肾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无收入来源,也无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很差,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刘某某多方筹措,仅执行到位9 946.58元,与执行标的额相差甚远。

    执行法官遂告知李某某该案的执行情况,主动引导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及时发放了救助款项,适当缓解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经济困难。

    司法救助,一头系着群众疾苦,一头连接司法关怀。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年纪原因,身体恢复能力差,妻子又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正常生活。而被执行人刘某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自身也患有严重疾病,经济也很困难,导致案件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

    大同区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启动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了申请人生活困难,帮助被救助人重拾生活信心,走出生活困难,充分展示了执行工作“刚柔相济”的特点,彰显了司法温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因案致贫、因案致残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来说,在执行中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获得合法权益,发放司法救助金无疑是缓解燃眉之急的途径。但司法救助仅仅是辅助手段,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必将恢复执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