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法院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手机号码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田某和妻子来到大同法院咨询遗产继承事宜,当提及独生子小田意外去世时,夫妻难掩悲伤。小田去世后没有留下财产,只有一个尾号是三个4的手机号码,小田未结婚,没有配偶和子女,其法定继承人只有他的父母。
“这个手机号码对我们有着特殊的意义,如今儿子走了,我们想留下这个手机号码,所以来想申请继承……”。
因为手机号码登记在小田的名下,通信公司需要小田的继承人拿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才能办理号码过户手续,于是小田的父母请求法院给予帮助。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案件由“退休老法官工作室”退休法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严格审查了田某提交的多份证据材料,随后小田父母协商由小田的父亲田某继续使用该手机号码,并签署调解协议。田某于次日向大同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目前,田某已顺利办理了该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法官有话说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兼具具体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纪念意义,如果机主死亡,在没有特别规定情形下,手机号码使用权依法可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该管理办法关于可收回已分配手机码号资源的九大情形中并不包括机主死亡的情形。码号资源由通信公司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手机号码使用者再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即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