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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以案释法敲警钟 危险驾驶“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3-11-13 15:43:06



    醉驾行为害人害己

    倒车躲避欲盖弥彰

    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近日

    大同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回顾

    今年3月,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灰色本田客车从大同区林源镇出发,行驶至纺织街与奋斗路交叉口时看见有巡逻警车,随即倒车行驶了五十米,在倒车过程中与停在路边的三台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核实情况,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有话说

    行车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醉酒后逃避警察追查不是真聪明,无视自己人身安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才是真愚蠢。为了您和家人安全出行,请遵守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除醉酒驾驶机动车外,还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情形,按照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驾驶员朋友们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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