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将手机卡、银行卡等
交给他人,轻松“快钱”到账
真有这种好事?
注意!千万不要相信!
如果你信了,
那你离犯罪就不远了!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13张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信息出售给他人使用,其中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全国各地诈骗款项流入两张银行卡内共计81万元,查证被骗款项2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有话说
电影《孤注一掷》中有句台词:“人有两颗心,一颗是贪心,一颗是不甘心”。大家要常存警惕心,保管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及U盾等个人信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