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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她力量”依法保护“她”

发布时间:2024-03-18 10:52:51



    近日,大同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案情简介

    吕某和郑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吕某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郑某多次采取语言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威胁吕某的人身安全。吕某认为自己的人身安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首份保护令

    主审法官在走访当地村委会后,结合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吕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郑某对申请人吕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郑某骚扰、跟踪、接触吕某及其相关亲属;禁止郑某进入吕某的住所。如郑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吕某声泪俱下,她说,自从和郑某结婚以后,自己就饱受家庭暴力之苦,如果早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好了。同时,她呼吁全市的妇女朋友,在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说,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权益,不利于家庭和睦,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绊脚石。婚姻也绝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保持清醒,勇敢说“不”!家庭关系中一旦出现“非正常”暴力危险,当事人一定要懂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自己“撑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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