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
很多行为将受限制
且面临法律的处罚
尽管如此
还是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
用尽“浑身解数”
逃避规避执行
殊不知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
面对下落不明、长期玩失踪、“躲猫猫”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到底应该怎么办?近日,大同法院与大同分局协调联动,通过“警法联动”模式精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成功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孙某采取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司法权威。
孙某长期在外务工,在一起借款合同中与张某产生纠纷,因协商无果,张某将其诉至大同法院。法院判决孙某一次性向张某偿还2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孙某销声匿迹拒不履行,张某向大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立即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线上查控,执行干警发现孙某账户内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款项,且孙某身在异地,查人找物更加费劲。尽管执行干警多次尝试与孙某联系并亲赴外省市查询其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等,却仍未找到孙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依法对孙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由于孙某频繁更换电话号,导致执行干警无法与其联系,在通过孙某务工单位协助查找并向其送达了执行手续后,孙某还是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同时,执行干警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消息得知,孙某私自将自己在农村老家的20亩土地承包出去,承包费用于日常花销,还新购买一辆汽车供个人使用。鉴于此,大同法院将被执行人孙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有关材料移送至大同分局,大同分局对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孙某为逃避债务履行,一直使用由其妻子和母亲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微信号和银行卡账号,其私自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的情况属实,租金将近10万元,但并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某。
大同分局以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鉴于孙某到案后偿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张某也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大同分局作出了撤案处理。
案结事了后,申请执行人张某向大同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既是我的工作职责,也是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执行法官表示。锦旗虽轻,却饱含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执行干警的激励和鞭策。
“查人找物”历来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此次法院和公安执行联动,成功寻获被执行人,为执行过程中“找人难”打开了突破口,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下一步,大同法院将持续深化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坚决以高压态势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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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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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